城市公共照明采用合同能源模式的優勢
瀏覽數量: 73 作者: 百分百照明 發布時間: 2016-07-07 來源: www.amieam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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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節能工作如何實施?在現有管理體制下是否可以高效地進行城市照明節能改造?這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目前,城市公共照明的體制多數屬于市政公用行業,有公益事業的性質,主要由政府統包統管。從建設到運行,以及后期的維護費用都由政府財政承擔,融資渠道單一,設施更新能力弱,運行效率低下等。

EMC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可以有效地解決城市照明節能改造的資金需求問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為此正式發布《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EMC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由節能服務公司與政府簽定節能服務合同,提供能源審計、可行性研究、項目設計、項目融資、設備提供、工程施工、人員培訓、節能量監測、改造系統的運行、維護和管理等服務,在一定合作期限內,雙方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分享節能項目產生的節能效益的一種商業模式。
EMC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有效地解決了城市照明管理現有體制和市場化矛盾的問題。城市照明節能改造在現有壟斷的體制下,融資渠道不暢,積極性不高,弊端有目共睹,無法滿足城市化發展的需要。完全市場化也不可行。從性質上講,畢竟城市公共照明具有公益性和共用性。市場化的主體是企業,管理好城市公共照明只是手段,投資贏利是目的。而政府對于公共照明的投資行為是手段,提供高品質的公共照明是目的。只有這兩者結合起來,政府確保高品質公共照明目標的實現,企業通過實現政府的目標而獲得利益,實現雙贏。否則,就會出現昆明路燈市場化改革的教訓。
EMC優勢可以歸納為:政府在“零投資、零風險、零浪費、高效益”保證下開展節能項目;政府不用投資一分錢,就可有保障地享受節能效益;節約的能源費用來支付企業節能項目的投資成本;政府規避了節能項目的資金風險、質量風險、安全風險,項目參與企業以財產抵押來確保項目節能效益的承諾;政府項目的長期節能效益成為項目參與企業的法定責任。
政府“浪費”的能源,轉化為“零投資”的新技術和新設備;用“浪費”的能源,投資節能改造;參與企業用新技術和新設備來換取政府“浪費”的能源,化廢為寶,實現多贏。在政府節能改造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可用參與企業的資金完成節能改造項目。消除政府對節能投資的壓力和對節能效果的擔心。除了項目的直接節能效益,新技術和新設備還可降低維護成本,減低財政支出。
中國政府為了推動中國節能事業的發展,在政策引導和資金扶持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目前,經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聯合備案的以EMC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提供節能服務的公司多達數千家,是中國節能事業的主要力量;中國節能協會下屬的國家綠色照明教育示范基地項目,在全國范圍內樹立了眾多的綠色照明節能示范標桿項目。這些企業和項目,為城市公共照明管理體制的改革和公共照明的節能改造提供了廣闊的合作平臺和借鑒。
合理規劃城市公共照明、提升照明質量、利用新技術降低燈具能耗、采用EMC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改變目前城市公共照明現狀,實施城市照明節能改造的有效辦法。